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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877号

户县兴盛砖厂与邓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县甘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户县兴盛砖厂,邓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县甘河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877号原告户县兴盛砖厂。诉讼代表人吴鹏举,任执行事务负责人。被告邓钊,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民,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户县甘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卢允涛,系该镇章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兴盛砖厂与被告邓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户县甘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县兴盛砖厂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兴盛砖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妮娜

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

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