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612号
原告:温州华康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苏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存鼎。
被告:宁波信悦工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镇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信徒,董事长。
原告温州华康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信悦工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华康印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华康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华康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华康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全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