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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951号

陈某与白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白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1951号

原告:陈某,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张能能,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1,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能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1经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相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白某2。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尽义务,经常不回家、不上班,在外面赌博,经常向原告单位的同事借钱,家庭的经济开支来源都是依靠原告,被告向原告要钱不给就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不合,被告所欠赌债债主经常打原告单位电话骚扰原告以及原告单位。被告已经有1年时间没去看望孩子,从春节到现在已经失踪。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页,证明原告及其儿子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1页,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页,证明原、被告婚生子的出生时间及身份信息;4、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长期居住在南京单位宿舍,与被告长时间分居;5、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抚养婚生儿子。被告白某1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08年,原、被告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相识后自由恋爱,2010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白某2。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亚东

人民陪审员  邹 莉

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 平(2016)皖1225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