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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607-1号

桂子善与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蒙城县安能物流信息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子善,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607-1号

原告:桂子善,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蒙城县安能物流信息服务部,住所地蒙城县。

主要

负责人:李思亮。

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子善诉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蒙城县安能物流信息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运单背面的《物流服务条款》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本单或本单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总部都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举证的运单背面的《物流服务条款》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本单或本单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邸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