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费382号被执行人朱志强。王建清与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志强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志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费382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