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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3242号

刘军伟诉赵银燕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3242号原告刘×,男,1974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赵×及委托代理人张欣、范秀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诉称,我与赵×于1998年相识相恋,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育一子刘×1,现就读于某附小五年级。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在性格及对人对事看法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婚后常为此产生矛盾,尤其是儿子出生后,双方矛盾进一步计划,最终导致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赵×曾于2009年起诉过离婚,后撤诉。之后双方虽努力修复维护感情但是至今收效甚微,我认为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且长期彼此分居,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我起诉要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刘×1由我抚养,赵×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赵×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相识相恋近二十年,刘×所述的不是事实,双方婚后感情良好,也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正常也是在所难免。刘×所述的分居情况我不认可,我是在西安工作,但是每周会回北京照顾孩子和家庭,我方之前提起离婚诉讼并非真正想离婚,只是希望刘×能够回家,双方都应该为了家庭努力修复双方之间的矛盾,现在感情依然稳定,我为了家庭,为了丈夫和孩子付出很多,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刘×与赵×系同学,于1998年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于2004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刘×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子女抚养及异地工作等问题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刘×主张双方因为工作关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平时没有沟通,对很多事情尤其是孩子教育问题存在分歧。赵×则表示双方感情很好,在孩子教育上虽产生了分歧,但都是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应当多沟通商量,赵×希望与刘×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与赵×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双方矛盾仅因孩子教育及家庭琐事产生,并非原则性问题。现赵×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作出改变,和刘×进一步沟通、继续生活,刘×应积极做出尝试。本院敦促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遇有矛盾应冷静协商解决,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彼此信任,充分沟通,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故刘×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