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周录。被执行人七十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陈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七十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七十五2016年8月5日支付3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白 满 达
审判员 特木其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