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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

唐山市志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赤峰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0110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志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关于唐山市志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1508001833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7.98元,现因被告全部履行了判决书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1508001833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272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哈斯其木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