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920号罪犯陈广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作出(2005)岳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广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缴纳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二0一0年二月、
二O一二年四月、
二O一三年七月、
二O一四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广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广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广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