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刑初1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住宾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孙维涛,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关传静,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辩护人孙维涛、关传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解放半挂货车在宾县胜利镇万春村孙酒精屯危桥处,不听路政工作人员被害人吴某某、杨某的指挥,强行通过危桥,将杨某撞到路边,致使杨某手臂受伤,继续开车撞向在路中间正背对其指挥车辆的吴某某,并将其拖出100多米远,将吴某某撞到车下停车,造成吴某某右锁骨、右耳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吴某某当场报案,乔某某在现场有能力逃跑但没跑,可以认定为自首。乔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乔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没有逃跑而停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乔某某无前科,属初犯、偶犯,本案危害后果不大。乔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乔某某法制观念淡漠,主观恶性不深,比较容易改造,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黑LC46**解放牌半挂货车在宾县胜利镇万春村孙酒精屯危桥处,不听正在执勤的路政工作人员被害人杨某(男,时年48岁)指挥,强行通过危桥,将杨某撞到路边,致使杨某手臂受伤。乔某某未停车继续前行撞到正在路中间背对其指挥车辆的路政工作人员被害人吴某某(男,时年44岁),并推行吴某某驶出100多米,致吴某某倒在车下,乔某某看到对面来车对其闪灯示意后停车,造成吴某某右锁骨骨折、右耳受伤。吴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吴某某当场报案,乔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案后乔某某亲属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一次性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吴某某对乔某某的行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乔某某驾驶车辆情况。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被传唤到案过程。3、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乔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轮功邪教组织信仰。4、诊断书:吴某某右锁骨骨折、头部闭合伤、右小腿挫伤、右耳部擦伤。杨某左上肢及手部挫伤。5、和解协议、谅解书:乔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一次性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吴某某对乔某某的行为谅解。被害人杨某不要求赔偿,对乔某某的行为谅解。6、宾县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吴某某、杨某二人系其单位正式职工,路政管理所执法工作人员。2016年3月30日受单位派遣到同哈公路K534+527公里处太平西桥执行看护桥梁任务,此桥板梁断裂,限制重载货车通行。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6年3月30日下午5点多,在宾县胜利镇孙酒精屯西边的一个危桥处,宾县交通局有两个工作人员在执勤,不让超重、超载的大货车通行。其看见一个在道边停着的深灰色大挂车由西向东开了过来,交通局的一个工作人员站在桥西打手势让停车,大挂车没停直接开过去了,把他撞个趔趄。另一个执法人员站在东边在指挥东边的车辆,被大挂车撞在后背上,大挂车推着这个执法人员向前开了100米左右,执法人员手把着大挂车的前保险杠上,后来车停下这人就在车底下了。当时大挂车速度不是太快。8、证人冯某的证言:孙酒精屯危桥处车撞人时其开拉料大车在现场,其看见一台大车推着一名工作人员在向前开,已经过桥向东行驶,工作人员当时双手在背后扶着前保险杠,大车带人行驶得有100多米,车速不快。其还向撞人的车晃大灯并摆手示意。9、证人姚某某的证言:2016年3月30日晚上5点多钟,在胜利镇孙酒精屯的一个危桥附近,宾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在执勤,不让超重、超载车通行,当时停在道边的一辆深灰色大挂车就启动开了过来,其中一个执法人员站在桥西侧打手势让停车,大挂车没停,车头把这人撞一边去了,另一名执法人员面朝东、背朝西在指挥东边车辆,被大挂车撞在后背上并推着向前开了100多米卷到车下。10、证人修某某的陈述:2016年3月30日下午,其乘坐司机乔某某驾驶的解放半挂货车在胜利镇东面第一座桥西侧道边停下,后看见有货车通过这座桥,其也叫司机开车走,桥上右半面用反光锥封上了,左半面还有车通过,车开过桥头听见前机盖“咣咣”响,下车后看见车下面拖着一个着装男子。车的驾驶室高,前面有盲区,当时没看见前面有人。1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其是宾县交通局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所工作人员,2016年3月30日下午,在宾县胜利镇孙酒精屯西侧的一个危桥执勤,不允许超重、超载车辆通行。晚5时20分左右,其在桥西侧面向东正指挥车辆时,刚听见有人喊,就被之前拦截的一台黑LC46**深灰色大挂车撞在后背上,被推着向前约100多米,被撞倒在车下面。然后车停下,其被拽出后报的110和120,过一会儿派出所来就把司机控制住了。1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其是宾县交通局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所工作人员,2016年3月30日下午,其同吴某某在宾县胜利镇孙酒精屯西侧的一个危桥执勤,下午4时30分,拦截了一台大挂车停在道边。晚5时20分左右,这个大挂车就由西向东开过来,其打手势让停车,司机没停,将其撞到道边去,其没受什么伤。吴某某当时在东边道路中间指挥车辆,距其有四五米左右,大挂车车头撞在吴某某后背上,推着吴某某行驶约100多米,把吴某某撞倒在车下,大车就停下了。吴某某被拉出来后报的警,报警后乔某某也没跑,后派出所到现场将乔某某带到派出所。1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016年3月30日下午,其驾驶黑LC46**货车拉着车主修忠秋,来到胜利镇东第一座桥西,有路政人员截车,不让大车过。其就停下车睡了半小时。后其开车走时看见在桥西头有一个穿制服的向其摆手不让其过桥,其没停继续开车往前走,撞到那人手了。另一个执法人员背对着其,其撞到这个人就想推走他,车速慢,当时人没倒。走过桥东头看见对面一辆黑色轿车向其闪灯示意,其停车发现人在车下面,其和车主将人拽出来,这人打110报的警。14、活体鉴定意见:吴某某右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达轻伤二级;右颞顶部挫伤、右耳廓伤,达轻微伤;右小腿擦挫伤未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乔某某知道被害人报警后没有逃跑,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乔某某辩护人关于乔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文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敬宇
代理
审判员 崔艳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英旋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