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713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樊宝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异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