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22民初713号

(2016)赣0622民初7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713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樊宝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异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