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79号
原告:高云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兰(原告之姐),天津城市建设大学退休教师。
被告:高媛。
被告:孙秀芳。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云起与被告高媛、孙秀芳债权人撤销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曾向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经本院裁判胜诉,本案诉讼目的系为促成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成功,现在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已经通过执行案件解决,因此提起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系其真实且自愿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高云起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代理
审判员 高 然
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