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960号原告朱慧敏,女,1953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晶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秀清,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皓,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慧敏与被告朱秀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朱慧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拆除紧邻原告大井13号房屋后墙的楼梯间,消除危险,排除妨害;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修缮费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紧邻原告房屋墙体搭建了房屋楼梯,因紧挨原告房屋造成雨水排放到原告房屋,造成房屋楼顶漏水、墙体进水,导致原告无法在房屋内居住。另外,被告的违规搭建,阻碍原告查看房屋后墙质量现状,房屋后墙出现损坏也无法进行维修,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慧敏以朱秀清加盖楼梯间致使房屋漏水、影响房屋使用为由要求朱秀清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经本院核实,朱慧敏所主张拆除的丰台区大井18号院内的彩钢结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6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立案调查,负责查处。鉴于有关行政机关对朱秀清在丰台区大井18号院内的彩钢结构楼梯间尚未作出明确的处理结果,故本案应首先由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目前,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慧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盛耀平
人民陪审员 项泉慧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维知-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