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1572号
原告:金敬连,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号昌正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朱松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敬连与被告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金敬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敬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金敬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