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2691号原告刘德双。被告王川。
原告刘德双诉被告王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熊浩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德双诉称:2015年4月起,我在被告王川承包的建筑工地做泥瓦工,其应付我工资款73270元,被告向我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付部分款项,余款41720元未予给付。为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所欠款4127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刘德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证据二、王川出具的欠条3张,证明被告王川拖欠原告工资41720元。
被告王川辩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缺席,本院依法对原告刘德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至同年11月底,原告刘德双在被告王川承包的建筑工地做泥瓦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每平方米7元计算。工程完工后,被告王川除支付部分工资款外,对下欠应付工资款7327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及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三份。嗣后,被告王川给付部分欠款。余款4172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双在被告王川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为被告王川提供了劳务,被告对所欠工资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川支付工资款417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德双工资款41720元。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王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浩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