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590号
原告:台州铭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江灵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耀达大厦6层A区。
负责人:李界英。
原告台州铭宝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铭宝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铭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铭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