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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757号

刘超与张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超,张忠平,葛竟成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刘超,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忠平,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葛竟成,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超与张忠平、葛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7日向张忠平、葛竟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张忠平、葛竟成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忠平、葛竟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胜利

审判员  罗少伟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运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