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80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73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经检测,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3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之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