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5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霞,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许兵,男,1974年7月5朱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告顾广秀,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兵、顾广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兵、顾广秀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兵、顾广秀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婧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