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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589号

原告马永刚与被告李文浩等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马永刚,李文浩,侯艳霞,侯永强,侯志贞,张莲,郑杰,郑建祥,张春莲,李森卯,侯东强,侯志军,刘加于,刘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589号原告马永刚,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马兴国(原告马永刚之父),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李文浩,男,200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侯艳霞(被告李文浩之母),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侯艳霞,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侯永强,男,199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侯志贞(被告侯永强之父),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侯志贞,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莲女,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郑杰,男,199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郑建祥(被告郑杰之父),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郑建祥,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春莲,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李森卯,男,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李小平(被告李森卯之母),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侯东强,男,200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侯志军(被告侯东强之父),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侯志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刘加于,男,199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不祥。法定代理人刘秀云(被告刘加于之父),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不祥。被告刘秀云,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刚与被告李文浩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刚于2016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马永刚负担。

审判员  朱晓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