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830号罪犯魏正红,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桂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正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犯在缓刑期间因不遵守社区矫正等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2014)桂阳法刑撤缓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2010)桂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魏正红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魏正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正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正红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正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