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382号罪犯刘占文,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4年3月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牡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占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因有重大立功表现,曾于2016年7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现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提请减刑,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减刑间隔时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占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关丹宁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