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特1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地址,郑州市。
负责人:王晓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元浩,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秦华代,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利杰,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西陵寺东碱场村**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李利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