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芳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地址丹阳市华南新村6幢1单元102室。
负责人:马瑛,该支行行长。
原审
被告:谭华兴。
原审
被告:朱银娣。
上诉人谭芳林与被上诉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原审被告谭华兴、原审被告朱银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谭芳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芳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宝华
代理
审判员 陶 然
代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宏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