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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832号

吕某某与黄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832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