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832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英 百度搜索“”
吕某某与黄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832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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