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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8380号

广东天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程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天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380号原告广东天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第4栋裙楼51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39700697。法定代表人王冠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宇剑,男,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宏,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程娟,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的原告广东天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天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金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