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第217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4月6日被徐州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次月7日被逮捕。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至徐州市泉山区第二人民医院、鼓楼区金地国际等地附近,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窃作案11次,盗得电动自行车电瓶11组,合计价值23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环球教育门前,将王某1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超威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30元。2.2015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门南侧附近,将张某2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天能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60元。3.2015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门南侧附近,将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超威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90元。4.2015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门南侧附近,将吴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超威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70元。5.2015年10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门北侧附近,将孟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超威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60元。6.2016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C座门前附近,将王某2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超威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80元。7.2016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路浦发银行西侧附近,将滕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天能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00元。8.2016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淮海农商银行附近,将赵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超威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30元。9.2016年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C座门前附近,将孙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天能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30元。10.2016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国际B座门前附近,将周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超威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80元。11.2016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路与西安路交叉口东南角徐州市移动通讯公司营业厅附近,将李某2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超威牌48V12ah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5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张某2、李某1、吴某、孟某、王某2、滕某、赵某、孙某、周某、李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郭某、张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被盗电瓶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曾受刑事处罚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现又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圣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