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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974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南昌市国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永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国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永建实业有限公司,胡琦,熊珍秀,黄志勇,裴海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974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诉讼代表人:姜迪庆,系该行行长。

被告:南昌市国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永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琦,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熊珍秀,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黄志勇,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裴海惠,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被告南昌市国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永建实业有限公司、胡琦、熊珍秀、黄志勇、裴海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昌市国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永建实业有限公司、胡琦、熊珍秀、黄志勇、裴海惠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或股权。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昌市国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永建实业有限公司、胡琦、熊珍秀、黄志勇、裴海惠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或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 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