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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行审50号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志勇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刘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82行审50号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跃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越,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贾清龙,该局职员。被执行人刘志勇。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交(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刘志勇作出大国土交(2016)1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刘志勇位于大赉乡永昌村的土地在大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4批次征收范围内,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大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4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295号)的规定,已被依法征收。大安市人民政府已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0】15号)的规定,制定了该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你户安置补偿方案如下:货币补偿你户的安置补助费为3075㎡×3.44元/㎡×15倍=158670元。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费用已打入专用账户,也已经通知你户领取,你户拒不领取,拒绝交出土地。因此,你户未交出土地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刘志勇在30日内交出土地,2016年1月7日向刘志勇送达了该决定,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大国土交(2016)1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国土交(2016)1号行政决定。由大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凤春

审 判 员  于守明

代理

审判员  张化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