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550号原告高县星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罗场镇大桥街415号。法定代表人阳学功,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升艮,男,生于1958年2月26日,汉族,职工,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周宇,男,生于1980年9月18日,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县星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县星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县星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县星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远强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肖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