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321号
原告:余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郑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胡晴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