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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2321号

余金与郑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321号

原告:余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郑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胡晴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