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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895号

沈阳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亚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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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895号原告沈阳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国工二街45甲。法定代表人梁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军,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亚杰。

原告沈阳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温权国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所服务的南风雅居小区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3.75平方米.被告拖欠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物业费2427元。因被告拒不缴纳物业费,故原告为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2427元,滞纳金900元,材料复印费20元,交通费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被告准确的信息,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亚杰的准确人口信息和房屋产权信息,故属于被告信息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沈阳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温权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康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