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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834号

马宁与李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宁,李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834号原告马宁,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金红,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宁诉被告李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宁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金红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15号院3号楼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宁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清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泳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