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797号
原告:陈亮才,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唐超琼,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陈亮才与被告唐超琼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陈亮才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才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亮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亮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龙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