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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797号

陈亮才与唐超琼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亮才,唐超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797号

原告:陈亮才,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唐超琼,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陈亮才与被告唐超琼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陈亮才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才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亮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亮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龙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