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712号
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座(地质大厦)3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501530X3。
法定代表人:杜振祥。
委托代理人:李津,系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瑞玲,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恩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