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王景秀,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忠,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银荣,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忠、王银荣所有的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龙舒西路南溪丽城B7幢6层608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书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褚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