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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950号

王景秀与王忠、王银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景秀,王忠,王银荣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王景秀,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忠,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王银荣,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忠、王银荣所有的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龙舒西路南溪丽城B7幢6层608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书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褚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