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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622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622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苒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