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638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以东、望仙路以南,行政支线以北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理人喻霖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明,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管。被告周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文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文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湘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马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