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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刑初第152号

舒某青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舒某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刑初第1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青,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青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舒某青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胜村先锋砖厂旁龚某文开设的娱乐室看人打牌。当舒某青站在打扑克的被害人龚某安身后看牌时,龚某安放在裤子后面右侧口袋的一个黑色钱包滑落在舒某青脚边,被害人龚某安未发觉。被告人舒某青乘人不备捡起龚某安掉落在地的钱包,放在自己上衣左侧口袋里后离开娱乐室回家。舒某青到家后,从钱包里拿出100元放在身上,将钱包里其余2400元分三叠藏在家中二楼卧室的一双皮鞋里,然后将钱包里的银行卡、身份证及一张名片拿出,将钱包扔到距其房屋200米左右南侧竹林中的一个洞里。后舒某青将名片撕毁并来到其娘家,将盗得钱包里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藏在其娘家一楼南边厨房冰箱上盖的报纸下,再返回其自己家中。途中舒某青又来到龚某文家的娱乐室,付清了其早上在此购买八宝粥的钱。此时,被害人龚某安仍在打牌并仍未发觉钱包已丢失。后,被害人龚某安发觉自己钱包丢失,由此来到舒某青家中,询问舒某青是否看见其钱包,舒某青予以了否认。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舒某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钱包里的身份证、银行卡及人民币24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龚某安,被害人龚某安对被告人舒某青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安的陈述,证人龚某文、龚某球的证言,检查笔录,隐匿赃款、赃物位置照片,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舒某青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青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青取得了被害人龚某安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青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舒某青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舒某青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舒某青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龙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