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000号
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丝丽雅集团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冯涛。
委托代理人:郑显华、邹毅,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
被告:何欣,女,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欣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