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37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方正静。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莉 来自: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37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方正静。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