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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3379号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37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方正静。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