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52号
原告:由艳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延吉市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元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中磊,该公司职员。原审原告曲艳杰与原审被告延吉市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