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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刑初字第214号

梁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叙永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叙永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5月3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垚、李佳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何胜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担任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后勤主任期间,非法收受叙永县某电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周某现金共计5万元,并在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的物资采购等方面给予周某关照。其中:2013年春节,被告人梁某某在叙永县永宁中学附近收受周某的礼品笋一盒,内装有现金1万元。2014年春节,被告人梁某某在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家中收受周某的礼品笋一盒,内装有现金1万元。2014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以买车为由,向周某提出借款3万元,后周某将3万元转账至其母马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在周某明确向被告人梁某某表示该3万元不用归还后,被告人梁某某将3万元收下。另,被告人梁某某已向检察机关退缴非法所得5万元。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了收受周某贿赂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系初犯、已退清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担任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后勤主任,主要负责管理该校财产及物资采购、资金划拨等申报工作。其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叙永县某电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周某现金共计5万元,并在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的物资采购等方面给予周某关照。其中:2013年、2014年春节,被告人梁某某分别在叙永县永宁中学附近及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家中收受周某的礼品笋一盒,内各装有现金1万元。2014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以买车为由,向周某提出借款3万元,后周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将3万元转账至户名为被告人梁某某之母马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该中国工商银行卡由被告人梁某某管理使用。之后,周某明确向被告人梁某某表示该3万元不用归还后,被告人梁某某将3万元收下。另查明:1.叙永县人民检察掌握被告人梁某某受贿的线索后,通知其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事实;2.被告人梁某某在案发后已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以证明案件来源、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干部履历表、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泸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叙职高[2012]03号、叙职高发[2014]2号、叙职高发[2015]6号文件,叙永职高后勤主任岗位职责,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任职情况及担任叙永职高后勤主任的工作职责。(三)叙永县某电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叙永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叙永县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叙永县2013年政府采购计划通知单、叙永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以证明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向叙永县某电脑有限公司采购电脑的事实。(四)中国农业银行卡及账户情况、户名为马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以证明周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向户名为被告人梁某某之母马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款3万元的事实。(五)行驶证、车辆信息,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购买车辆的事实。(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系事业法人。(七)叙永县某电脑有限公司的证明,以证明周某系叙永县某电脑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的事实。(八)到案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到案情况。(九)现金缴款单,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已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的事实。(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李某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受贿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了收受周某贿赂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经查,侦查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梁某某受贿的线索,且被告人梁某某并非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已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廉洁性,惩罚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许 燕

人民陪审员 袁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万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