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941号原告郭守超。被告常州市欣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杨庄官庄村。法定代表人黄智光,总经理。被告陆红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12号。
原告郭守超与被告常州市欣强运输有限公司、陆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郭守超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守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守超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薛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