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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992-1号

原告刘常波与被告邱万晓、林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常波,邱万晓,林玉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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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992-1号原告刘常波,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龙廷镇。被告邱万晓,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程郭镇。被告林玉美,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常波与被告邱万晓、林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万晓、林玉美的银行账户存款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邱万晓、林玉美的银行账户存款2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