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176号原告(反诉被告)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物流园区。(以下简称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梅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邹先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以下简称西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官宝、文建,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西铝华川工程承包开发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830元,减半收取计46915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秀山民生会议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洪军
代理
审判员 罗万坪
人民陪审员 严天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