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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464号

原告孟显民与被告承德市金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占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孟显民,承德市金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占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孟显民,住承德市平泉县,现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金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路北5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华,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斯淇,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占湖,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中文,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显民与被告承德市金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占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显民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显民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显民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减半收取725.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25.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范瑞兰

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