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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行审85号

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安徽省安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安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4行审85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程志坤,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丙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滦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支付龚元方、刘朋生等人工资报酬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捌仟柒百壹拾柒元整(¥1198717.00)并加付50%赔偿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综上,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蔺淑琴

审 判 员  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