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7686-7689号
原告:张海阳,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萌。
委托代理人:刘赞亮,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广州嗨生活馆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四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四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阳撤回起诉。四案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阳负担。
审 判 长 郭 越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