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181号原告杨旦。被告丁泽宇。被告胡芳。本院受理原告杨旦诉被告丁泽宇、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丁泽宇、胡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危亮于2016年8月5日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危亮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产权;
二、冻结被告丁泽宇、胡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相会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徐瑞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