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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181号

杨旦与丁泽宇、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旦,丁泽宇,胡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181号原告杨旦。被告丁泽宇。被告胡芳。本院受理原告杨旦诉被告丁泽宇、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丁泽宇、胡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危亮于2016年8月5日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危亮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产权;

二、冻结被告丁泽宇、胡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相会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徐瑞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公众号“”